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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平法案例】婚内私自赠与他人财产配偶能否追回?

  马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,双方于2013年登记结婚。杨某与李某为朋友关系,在杨某与李某交往期间,杨某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31次,共计3万元,李某通过微信向杨某转账2次,共计1万元。杨某与李某转账相互折抵后,杨某向李某微信转账数额为2万元。

  后马某遂诉至法院,请求依法确认杨某赠与李某财物的行为无效,并要求李某返还赠与无效的财产。

  李某辩称其与杨某之间系债权债务关系,并提供欠条,称杨某向李某的转账系偿还的借款。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。本案争议的焦点为:1.杨某赠与财产的性质认定;2.杨某赠与行为的效力问题。

  关于焦点1杨某赠与财产的性质认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: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为夫妻的共同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(一)工资、奖金、劳务报酬;(二)生产、经营、投资的收益;(三)知识产权的收益;(四)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,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;(五)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。夫妻对共同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。”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:“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。”据此规定,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整体,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,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,应当协商一致,未经协商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。

  关于焦点2杨某赠与行为的效力问题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:“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。”第八条规定:“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不得违反法律,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”据此规定,具体到本案中,杨某未经马某同意,向作为婚外异性的李某赠与款项的行为不仅侵犯马某的财产权益,且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。为维护婚姻家庭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,该赠与行为不应得到保护,涉案赠与行为应为无效,李某应向马某返还因赠与无效而接受的杨某微信转款2万元。

  关于李某抗辩杨某的转账系其归还之前的借款,根据杨某与李某之间的微信转账中数额为“1314、520”等具有特殊意义的数字,可以看出杨某向李某转账关非归还借款,且李某主张的是借贷关系,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,李某可持有关证据另行主张权利。

  最终,法院依法判决杨某赠与李某财物的行为无效,李某返还马某赠与款2万元。判决作出后,双方均服判息诉,现该判决已生效。

  根据法律规定,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,除有特别约定外,归夫妻共同所有。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,夫妻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,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,应与对方进行平等协商,取得一致意见。本案中,杨某在与马某婚姻存续期间,非因共同生活需要,杨某隐瞒马某私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李某,且部分转账还包含“1314”、“520”等有特殊含义的金额,超出男女交往正常尺度,这种情况不仅违反了公序良俗,还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利,赠与行为应属无效,第三人因此取得的相关财产,马某有权依法请求李某予以返还。

  一纸判决,虽能厘清财产归属,却难平信任裂缝。在婚姻关系中,尊重伴侣的财产权,恪守对彼此的忠诚,既是法律划定的不可逾越的红线,亦是维系情感纽带的道德基石。夫妻共同财产是家庭生活的物质基础,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处分,更不能以牺牲配偶的合法权益为代价,满足自己的不正当需求,任何试图以金钱维系不当关系,损害家庭利益的行为终将不被法律所认可。

  第二百九十九条 【共同共有】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。

  第六百五十七条 【赠与合同定义】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。

 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【夫妻共同财产】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为夫妻的共同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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